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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廣播電台 2009/10/16 16:35 呂欣憓
前總統陳水扁不滿台北地方法院將扁案全部併給審判長蔡守訓合議庭審理,聲請大法官釋憲案,大法官會議討論後,作成釋字665號解釋,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16日召開記者會,指出台北地院的決定沒有違憲。在重罪羈押部份,大法官做出了「合憲性限縮解釋」。
特偵組在2008年起訴扁案四大案後,台北地方法院分案給審判長周占春合議庭,但北院以案件與查黑中心起訴的吳淑珍國務費案相牽連,將扁案全部併案給承審吳淑珍國務費案的蔡守訓審理,陳水扁因此提出釋憲。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表示,大法官會議討論後,認為這沒有違憲,謝文定說:『(原音)後案併前案,還有假使協商不成,後案的法官主動不是被迫,主動簽請併案,經過43年組成的刑庭庭長,代表刑庭法官組成的審核會議,審核以後,併到前案去的規定是沒有違憲。』
另外,律師聲請大法官就「重罪」作為單獨羈押要件有違憲之虞,一併提出釋憲,大法官會議則做出「合憲性限縮解釋」,也就是法官不能只因為被告涉犯重罪而羈押,還必須有逃亡、滅證、勾串共犯之虞。謝文定說:『(原音)除了重罪以外,重罪還必須犯罪嫌疑重大,可能會有逃亡或串證之虞,而且沒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的消極事由,比如生重病或是懷孕或是分娩之外的範圍之下,他是合乎比例原則的。』
至於對陳水扁停審、停押的緊急處分,大法官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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