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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13日社論:扁珍被判無期徒刑,綠營人士說「判得太重」。事實上,基於「一罪一罰」的原則,僅僅國務機要費一案,陳水扁和吳淑珍所涉四個犯罪項目加總起來,即應處一個無期徒刑加卅六年的刑期。最後數案合計,合併執行一個無期徒刑,其實已是無可如何之寬貸。此次宣判的五大案中,扁珍受到最重刑罰的就是國務機要費案。值得注意的是,吳淑珍在此案的罪名和刑度,和陳水扁一模一樣,絲毫未因她不具公務身分而有稍減。此外,扁家兩名親信,馬永成被判廿年、林德訓十六年,並均遭追繳侵吞之公帑,這是兩人不忠於公職卻效一家之私應得的懲罰;判決書指二人為「家臣」,是春秋之筆。

 國務費案是扁珍兩人系統地、長期地利用總統職權侵占及詐取公帑。尤其,此事早在民國九十一年已引起審計部門關注,並對核銷程序增訂了明文限制;但扁珍和馬永成等卻變本加厲,為迴避法規,竟利用假發票及偽造犒賞清冊等手法,來矇騙會計部門,真是膽大妄為。陳水扁一直將此案完全推給吳淑珍,以求脫罪;但判決書認為,吳淑珍雖不具公務員身分,卻獲陳水扁總統授權代其動支國務機要費,兩人的責任並不因此轉移。沒有陳水扁這個共犯的參與,國務費怎會一袋一袋往玉山官邸搬?

 國務費案的偵查自陳瑞仁檢察官發動,歷經特偵組接續偵辦,到台北地院一審,無論是事實真相或法理論述,均一次又一次次獲得更透徹的呈現和釐清。

 第一,「國務費機要費」和「首長特別費」的本質不同。合議庭指出,根據總統府民國八十六年(李登輝任內)修訂的「國務費審查準則」,國務費是專款專戶專用,其結構和性質自始即與特別費不同;再根據九十二年陳水扁自己頒布的規定,所有費用均需以領據或單據實報實銷,這就更清楚了與特別費完全不同。挺扁者一直企圖以特別費案混淆國務費案,不啻是指鹿為馬。

 第二,合議庭是根據新刑法「一罪一罰」的原則,對扁珍在國務費案分別以四個犯罪項目論刑,包括「將機密費挪為私人支出」、「以不實犒賞清冊詐領非機密費」及「以私人發票詐領非機密費」,因為是「一罪一罰」,所以加總起來刑度就低不下來。當年陳瑞仁放過陳水扁,也放過國務費「機密費」的部分不提;此次合議庭認為機密費是「總統行使職權之經費」,扁珍卻將其挪為私人支出,因而依刑法修正前後兩個不同階段的行為,分作兩個犯罪項目來論罪判刑,這較陳瑞仁更進一步。

 第三,除外界所熟知之假發票詐領外,扁珍甚至偽造「犒賞人頭清冊」,七度詐領國務費;不忠於國家,濫用部屬名義,又欺瞞會計體系。法官還發現,陳水扁以捐助台灣教授協會及裕華彩藝印製「海洋國家、進步國家」費用,在「機密費」已申報過,竟然又在「非機密費」的部分重複報銷。陳水扁貪汙吃相之難看,已至不忍卒睹的地步。

 第四,綠營援引余文之判決,認為馬永成、林德訓判刑太重;事實上,余文的過錯,是在申報程序偷懶,以大額發票取代小額以求省事,但事後查出原始的小額發票一張不少,一文不差;馬英九亦未用特別費為周美青買鑽戒。反觀馬永成、林德訓,在貪汙案中,皆親身參與策劃、協助、執行非法取財,甚至參與編造謊言(南線專案),及製作偽證(犒賞清冊),已與總統成為體制上的共犯。余文從未如陳鎮慧奉馬永成命把大堆現金搬到馬英九市長的寓所,以馬永成比余文簡直是比擬不倫。

 三年前此時,滿城風雨的國務費案掀起了驚天動地的紅衫軍運動,從而戳破了陳水扁王朝最後的正義假象。從陳瑞仁到蔡守訓,台灣的司法三年來突破了多少艱困,才能辦出今天的成績。然而,民進黨卻還停在三年前的時光隧道中,不敢探頭面對新的社會形勢;陳水扁為民進黨作的繭,果真是那麼密不透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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