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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19日社論指出,扁案宣判前夕,陳水扁發表「庭外答辯文」,自稱只是犯了「社會文化罪」,並謂「就司法而言,我是無罪的」。

扁案確實具有兩個層面:一是司法,一是社會文化;且後者的影響遠甚於前者。
陳水扁所說的「社會文化罪」,是指他們夫妻的涉案行為,如政商金錢關係,及夫婦之間的聯結,皆是「社會/文化」上習以為常之事;容或可議,也只是社會或文化上慣見的罪愆而已,不足興師問罪。因此,陳水扁說,就司法而言我無罪。

 此說不值一駁。以政商金錢關係言,如龍潭購地案中,扁珍夫婦趁辜成允瀕臨破產之危,動用總統會議為貪汙斂財的工具;這難道只是「社會文化罪」?另以夫婦的行為聯結言,陳水扁為協助及掩護吳淑珍詐取國務費,竟然夥同馬永成等七度偽造「犒賞清冊」,這難道也只是「社會文化罪」?詳究扁案首波五案,無一不是故意及惡意的犯法行為,怎能說「就司法而言,我是無罪的」?

 扁珍所犯當然是極為嚴重的刑事罪,但若以「社會文化罪」這個概念而言,扁珍的罪孽其實更加深重,其影響猶甚於刑事罪。此處所論的「社會文化罪」,當然與陳水扁所說是另一層次。

 陳水扁不只是「犯貪汙罪」而已,其所作所為更是對社會價值與道德文化無以復加的戕害摧殘,這正是「社會文化罪」。譬如,貪汙罪,以龍潭購地案言,「只是」使國家虛耗百億公帑「而已」,也「只是」讓扁珍詐取了四億仲介費「而已」;但是,這個事件對「總統」這個國家名器的汙染,及對憲政體制的傷害,皆已造成「社會/文化」上難以彌補的重創。這樣的「社會文化罪」豈不更甚於貪汙罪?再如:陳水扁毀了民進黨,這不涉刑事罪,卻是毀傷了四百年台灣民主奮鬥史的社會文化罪;陳水扁撕裂了中華民國,亦不能控以內亂罪,卻也是無可饒恕的社會文化罪;陳水扁使「台灣國」的道德性與可行性破滅,這對台獨運動言豈不也是社會文化罪?

 如今,陳水扁的貪汙罪可能受到司法的懲治,但他所犯的「社會文化罪」是否應受懲罰?事實卻是:陳水扁非但未受社會的與文化的懲罰,反而受到民進黨及綠營的力挺,他們非但主張陳水扁在司法上未犯罪,且認為陳水扁在政治上、社會上及文化上,仍有其無可替代的正當性。在他們的心目中,阿扁無罪,不但在司法上無罪,尤其在政治、社會、文化上更無罪;從這樣的邏輯反射出來,他們竟而主張:司法有罪,主流社會有罪,主流文化有罪!

 特偵組的扁案起訴書,要求法院「予以最嚴厲的制裁」。現在,扁案宣判,扁珍各處無期徒刑,可謂已是「最嚴厲的制裁」。眾所皆知,特偵組所用「最嚴厲的制裁」一詞,並非刑法詞彙,而是源出總統就職誓詞所說「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如今,法院已經宣判,但國家的制裁如何?其實,「國家」是一抽象概念,並不具「制裁」的能力;具體的制裁仍看法院,但在「國家」層次,卻必須能就陳水扁如此重案,在社會上及文化上建立一個公道與正義的是非標準。

 倘若對扁案這種是非黑白如此分明的罪案,台灣在社會價值及文化道德的判準上仍然分歧對立,甚至撕裂衝突,則台灣就不可能成為一個具有理性精神意義的「國家」。然而,這卻是民進黨及綠營現在正在做的事,他們正自知自覺地成了陳水扁「社會文化罪」的共同正犯。民進黨的不可原諒,正在於此。

 「國家」不能給陳水扁「最嚴厲的制裁」,但組成這個國家的國民們,卻必須共同戮力維護社會上及文化上的根本是非黑白判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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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xkuang32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